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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2231990********,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北省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 室,个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3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22时许,在平青乐公路宋庄路口,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冀******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南向西行驶左转弯李某某行驶的冀****\冀****挂号半挂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当日23时40分,民警在迁安市人民医院抽取了被告人黄某某的血样。2019年12月11日,经迁安市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19年11月26日,经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在黄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213.0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19年12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迁安市公安局大崔庄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迁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超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迁安市**小区**号楼**单元** 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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