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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公开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21963********,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福建省邵武市水北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与危某某借款纠纷一案,邵武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闽0781民初**号判决并于2016年11月23日生效。因黄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危某某于2016年12月9日申请强制执行,双方于2017年1月17日达成执行和解,后黄某某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法院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2017年5月26日,黄某某通过其银行账户转账给江某某人民币55246元后逃离邵武,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尚有欠款人民币103628.72元未履行到位。

2019年12月26日,黄某某在海南省海口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向法院缴纳执行款人民币6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执行笔录、财产查询反馈信息、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邵武市执行局出具的情况说明、银行卡流水明细等书证;

2.被害人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黄某某归案后能认罪、悔罪,归案后履行部分法院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6个月到1年间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邵武市水北镇**村**号,联系电话:1333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证据确认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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