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
澄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5198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1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澄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3日23时22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澄城县**KTV 包间与王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人黄某某叫来另一包间内的杜某某(已判决)、韦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等人用羊镐把、砍刀对被害人白某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后逃离案发现场。经法医鉴定:被鉴定人白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一处,轻伤二级两处、轻伤一级两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证言;3. 被害人陈述;4. 被告人供述;5.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因琐事与人发生争执, 让其同行的人持械殴打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澄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荣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澄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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