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镇**村**,住原籍,2019年4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8日14时15分,被告人黄某某在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干才村乌家畲一无名厂房内,与前来解决村民土地纠纷的村民小组长李某某发生口角,黄某某遂用拳头殴打李某某的头部,致使李某某鼻子和眼睛受伤。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鼻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于现场等待民警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3万元,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查询;传唤证;抓获经过;疾病诊断证明书;谅解书;协议书及收条;取保候审决定书;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浩
(院印)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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