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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81989********,布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住罗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罗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5日被罗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依法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其住所。

本案由罗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黄某某与陆某某在罗甸县龙坪镇安邦华城小区一朋友家吃饭饮酒(陆某某未饮酒),饭后陆某某驾驶黄某某的苏F****6号小型轿车载着黄某某回罗甸县龙坪镇信合小区,后陆某某下车回家。被告人黄某某便自己驾驶(持有C1驾驶证)车辆往罗甸县沫阳镇方向行驶,23时59分许,当车行驶至罗甸县龙坪镇环城路与明珠北路路口50米处与朱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自行车发生刮擦(被告人黄某某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公安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带到罗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民警对黄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后将黄某某带到罗甸县中医医院抽取两管5ml血样送检鉴定,鉴定结果为1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担保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核查情况、担保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被告人照片、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人员核查情况、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人员信息详细表、刑满释放证明书、查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被告人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酒精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保存及移交记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返还物品凭证、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转递通知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黔南)公(司)鉴(理化)【2019】964号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红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5133****;保证人联系电话:1878540****。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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