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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认诉〔2019〕28号

被告人黄缨婷,女,1983年5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30529306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林县八桂乡岩林村平告屯17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7月26日被田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缨婷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6月间,被告人黄缨婷为了种植桉树,与田林县八桂瑶族乡岩林村平告屯韦志良和六兰屯的王少兵租地后,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林木滥伐许可证,便擅自雇请他人到租地内毁林开垦。经现场勘查,滥伐林木蓄积共计147.25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犯罪前科调查说明、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林权证、说明等;2.证人罗成恒、韦彩玉、韦秀田、王少兵、韦志良、韦雄天的证言;3.被告人黄缨婷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滥伐林木蓄积计算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姚敦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缨婷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缨婷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且是初犯,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缨婷2-3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先理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缨婷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776089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19〕2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8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林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7月26日被田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林县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6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为了种植桉树,与田林县八桂瑶族乡岩林村平告屯韦某甲和六兰屯的王某某租地后,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林木滥伐许可证,便擅自雇请他人到租地内毁林开垦。经现场勘查,滥伐林木蓄积共计147.25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犯罪前科调查说明、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林权证、说明等;2.证人罗某某、韦某乙、韦某丙、王某某、韦某甲、韦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滥伐林木蓄积计算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且是初犯,依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2-3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377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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