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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涉嫌盗窃罪、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311989********,壮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西忻城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0日被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路**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广西贵港市看守所。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谢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开着一辆桂A****E三轮车到广西贵港市覃塘区**镇盗窃**汽车大道与**工业园路灯电缆。于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和9月初的一天,在**工业园附近的汽车大道盗窃路灯电缆80米,经贵港市覃塘区价格检测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4100元人民币;于2019年9月23日在**工业园盗窃路灯电缆660米,经贵港市覃塘区价格检测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黄某某将以上盗窃得来的路灯电缆卖给广西南宁市江南区**路的一家收废旧店老板被告人谢某某,所得赃款均用于赌博及个人花销。

被告人谢某某明知被告人黄某某所卖电缆是盗窃所得,仍以人民币14元每斤的价格进行收购,并将收购的电缆用美工刀剥去外皮,收集内里铜芯线出售赚取差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陈述;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带领侦查人员抓获被告人谢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叶菊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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