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61957********,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乡**村***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内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8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其房后自家自留山坡上的山林木。经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勘验:黄某某共砍伐栎树面积10.2亩,砍伐1225株,活立木蓄积13.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了其滥伐林木的犯罪事实。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内乡县林业调查设计队的勘验报告;5.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才
王奇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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