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上旬,被告人黄某某与高某某(在逃)共同预谋到**县**乡**村**岭盗挖油松树。随后黄某某、高某某、山东老板(情况不详)和李某甲4人到现场看树并选好5株油松树。2018年6月初的一天,黄某某雇佣3名工人,携带事先购买的工具到现场挖树,并将挖好的树打包。次日,黄某某联系好吊车,高某某联系好拉树车。在吊装油松树时,吊装了1株油松树后吊车坏了,剩下的树没有装成,拉树车拉走1株油松树,剩余4株挖好留在盗挖现场。经**县林业调查规划队测量评估鉴定,4株油松树蓄积量为3.361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
2. 证人李某甲、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 相关书证;
4. 辨认笔录;
5. 鉴定意见;
6.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幅度内判刑,并处罚金5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毓斌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方式:1513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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