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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1月8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19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7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鹅岭乡荷田村小卖部找到雷某某,谎骗雷某某说帮自己去茅坪乡坝上村的工地上搬东西,雷某某答应被告人黄某某第二天帮他去装。2020年1月8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找到雷某某。两人会合后雷某某骑着三轮车往茅坪乡坝上村方向走,被告人黄某某骑着摩托车一同前往,在路上黄某某交代雷某某如果有人问起是谁叫他来搬东西的,就说是刘金平叫他来的。两人赶到了井冈山市茅坪乡坝上村滩头组经神山至坝上工程的老房子项目部内。被告人黄某某要雷某某把项目部的四台抽水泵、一台震动器及一个抽沙机搬上三轮车。之后,两人又将空地上的两台柴油机及抽沙机也搬上车去。离开前被告人黄某某又叫雷某某将放在老房子大厅内的一捆电缆线搬上车。被告人黄某某叫雷某某将东西运到鹅岭乡白石老街那边等他。后雷某某将三轮车驶至鹅岭乡下坊村路口时被刘金平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某总共盗窃了2台柴油机、1台抽沙机、4台抽水泵、1捆电缆线和1台水泥震动器,经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92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2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彬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井冈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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