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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怀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住怀集县**镇**号因犯拐卖妇女罪,于2007年1月22日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5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12月18日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9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怀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怀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怀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3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怀集县怀城镇******奶茶铺门口处,盗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辆。

经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

2.2019年12月14日凌晨03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怀集县怀城镇**市场的****休闲餐厅门口处,盗得他人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辆。

3.2019年12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到怀城镇**小学门口处、怀城镇**路****中心门口处,盗得他人停放在该车的电动车2辆。

4.2020年1月3日凌晨03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怀集县怀城镇**路**超市门口处,盗得被害人莫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一辆,后公安民警在怀城镇*****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处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起获被害人莫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一辆。

经怀集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莫某某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80元。

2017年4月24日肇庆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017年2月17日具有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完整,评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丁杰

(院印)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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