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三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4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镇**街**附**号。2013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3年5月25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4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双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凌晨4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成都市双流区九江镇蛟龙四组金彭驾校旁一无名网吧内,趁被害人黎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置在电脑桌上华为牌荣耀9X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以750元的价格售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一空。经鉴定,该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133元。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英
2020年1月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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