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6年6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2196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乡**村**南队。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到淮滨县张里乡街道马某某诊所买药时,趁马某某起身离开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桌子上的装着3000元现金的白色塑料袋偷走,后将所盗现金3000元用黑色塑料袋包裹放置在自家卧室梳妆台上。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取款凭证等;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朋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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