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肖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住乐昌市**街**局旁**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某某,男, 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村委会**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 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房,住乐昌市长岭头附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甲,女, 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5197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住乐昌市**村**店楼上**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乙,女, 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81196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乐昌市**镇**村委会**组**号,住乐昌市**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赖某甲、赖某乙、黄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肖某某、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将两案并案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20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余某某、黄某某、赖某甲、赖某乙、廖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多次通过单独或合伙坐庄,用扑克牌以“打对子”的方式在乐昌市人民公园内聚众赌博,每次参赌人数达20余人。
2019年5月20日15时许,公安民警在乐昌市人民公园内抓获被告人余某某、黄某某、赖某甲、赖某乙四人及赌博人员20余人,缴获赌博工具扑克牌两副、赌资961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肖某某、余某某、黄某某、赖某甲、赖某乙、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余某某、黄某某、赖某甲、赖某乙、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长:许细桥
附:
1.被告人均被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及散件、光盘六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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