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程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王某某,程某某让被告人黄某某帮王某某介绍对象。不久,被告人黄某某用自己另外一个昵称为“小姑娘”的微信(微信号为aini**)与被害人王某某加为好友,并谎称她叫张某某,冒充是被告人黄某某为其介绍的对象,从而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于是,自2020年3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该微信以“生病看病、交手机话费”等为由,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法骗得被害人王某某钱财累计4483.44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诈骗的钱财退回受害人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归案说明、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冷兵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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