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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修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修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逮捕。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程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王某某,程某某让被告人黄某某帮王某某介绍对象。不久,被告人黄某某用自己另外一个昵称为“小姑娘”的微信(微信号为aini**)与被害人王某某加为好友,并谎称她叫张某某,冒充是被告人黄某某为其介绍的对象,从而骗取被害人王某某的信任。于是,自2020年3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该微信以“生病看病、交手机话费”等为由,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法骗得被害人王某某钱财累计4483.44元。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将诈骗的钱财退回受害人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归案说明、前科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电信网络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冷兵华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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