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45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遂溪县**镇,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主动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开小车搭载女友林某某、被害人张某某从佛山市回到湛江市。被告人黄某某以其与林某某的姐姐林某甲、张某某三人每人一股合股经营沐足店为由,带张某某去廉江市一店面考察地点,并自行伪造了该店面的转让合同,致使张某某信以为真,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信用卡等方式向黄某某支付了人民币35017.82元。张某某于2019年7月17日到廉江市该店面讯问店主时得知,该店面没有转让给任何人,于是向被告人黄某某提出退股并要求退款,但被告人黄某某以各种理由推搪退款。经认定,被告人黄某某以虚构的事实诈骗被害人张某某共计人民币35017.82元。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退赔被害人损失35000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 证人崔树文、林某某、林某甲的证言;
4.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店铺转让协议书一份、通话记录;
6. 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
7.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9.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0. 被告人黄某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虚构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系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雄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案宗三册、光碟十六张、检察卷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