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户籍所在地南昌市新建区,家住新建区**镇**路**号**单元102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8日晚,廖某某、江某某、余某某三人商议一起到奉新县**镇**KTV包厢内吸食毒品,江某某即联系并转3000元至邓某某,要邓某某买3000元的“K粉”和“摇头水”(也称神仙水)并送至皇朝KTV共同吸食。邓某某遂联系被告人黄某某,要求购买3000元的“K粉”和“摇头水,并通过微信将3000元转至黄某某账户。黄某某遂通过一绰号为“小剑”的人拿到一包“K粉”和两包“摇头水”,将所售毒品送至新建区望城新区风雅蓝山处交付至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廖某某、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贩卖“K粉”和“摇头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荣德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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