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新余市渝水区团结东路爱**性保健用品店店主,户籍所在地新余市渝水区**村**号,现住新余市渝水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10月30日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3年开始在新余市渝水区团结东路经营“爱**性保健品店”。2017年起,黄某某未索要《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多次从送货上门推销的两个陌生人处购进来源不明的性保健食品,放在店内零售。2019年9月20日,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在该店查获性保健品“虫草鹿鞭”5大盒2小盒、“金牌玛卡”25盒、“精品伟哥”36盒、“美国千斤顶”3大盒、“金枪不倒”2大盒,并抽样送检。经江苏苏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上述保健品中均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西地那非”。“西地那非”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的禁止添加物品,不符合食药监办保化[2012]33号要求。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袁河分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物证“虫草鹿鞭”、“金牌玛卡”、“精品伟哥”、“美国千斤顶”、“金枪不倒”;
2.归案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敖小亮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虫草鹿鞭”5大盒2小盒、“金牌玛卡”25盒、“精品伟哥”36盒、“美国千斤顶”3大盒、“金枪不倒”2大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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