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区检刑诉〔2020〕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营中草药材,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办事处**路*号,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办事处**路**号***房。2005年6月,因犯强奸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2年6月因犯招摇撞骗罪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8月15日释放。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和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黄某某以每斤30元的价格在淘宝网上向一家名叫“***野生中草药”的店铺,共计购买了5斤桫椤制品。
2020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对梅江区金山街道办事处**路**号**房被告人黄某某的住家进行搜查,现场扣押桫椤制品4.96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桫椤制品材料物种名称为桫椤,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植物桫椤制品4.96斤经济价值为4.96斤x22.5元/斤(市场零售中等价格)=111.6元人民币。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回到住家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桫椤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怀金
检察官助理:黄浪
(院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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