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19〕5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51971031702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城关镇**社区**巷*号*栋*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4时28分,被告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蒙城县蒙小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庄子大道与商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庄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黄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82.67mg/100ml。
1.书证:被告人黄某某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被告人黄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5.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军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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