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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涉嫌盗窃罪)(公开版)_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81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住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乐城街道**文化广场**栋**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5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12日由乐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黄某以出售口罩为名添加被害人周某某的微信。1月28日,黄某虚构有可靠的口罩货源的事实,向周某某口罩收取口罩定金、尾款共计3360元,并用其虚构的微信转账记录谎称已将货款全部支付给口罩卖家,以骗取周某某信任。之后,黄某又以出售另外一批口罩为名向周某某收取1000元定金,并再次用自己其他微信号虚构成口罩卖家身份与周某某协商购买口罩事宜。黄某在获取周某某4360元的口罩货款后,仅将其中的700元用于联系购买口罩,剩余款项则在其收到周某某货款的当日全部用于个人挥霍。案发后,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与其家人将赃款退回给周某某,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出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资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玲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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