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刑诉〔2021〕5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西县**镇**村委**村**号之一,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村**巷**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14日0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行经揭西县河婆街道河山市场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路旁的粤EA****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造成黄某甲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害人刘某某当场报警,被告人黄某甲则留在现场等待处理。本事故经揭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审核,黄某甲应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张锦锋无责任。经鉴定,黄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4.5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事故地点照片,涉案车辆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补充说明,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张锦锋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叙钊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另附材料若干,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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