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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698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吴川市**镇**村委会**村部分村民以吴川市**镇**(吴川)**工业园**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在生产环保砖过程中污染其村土地为由,自2014年3月26日开始,以被告人黄某甲和黄某丁(已判决)、黄某戊(已判决)为首,组织田头屋村的关某某(已判决)、梁某某(已判决)等村民利用树木和摩托车在“****”路口设置路障,并组织村民不分昼夜轮流值守,阻止运输砖块及材料、机械的车辆进出“****”,经**镇政府领导多次劝说,一直不愿意撤离。

2014年3月30日早上,**镇政府领导及工作人员再次到****村村民堵塞的现场做群众的思想工作,被黄某甲、黄某丁、黄某戊、关某某、梁某某等村民起哄围堵,**镇政府领导向吴川市公安局110报警。吴川市公安局**派出所接110指令后出警到现场,见到**村的村民在现场搭起了简易帐篷,拉起了横幅,黄某甲、黄某丁、黄某戊、关某某、梁某某等50多名村民用木头、土地公神像等物品摆放在砖厂门口拦阻车辆进出。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也对村民劝解,吴川市公安局巡警大队民警和辅警也赶赴现场支援。当**镇政府工作人员欲对现场的障碍物进行清理时,遭到了黄某甲、黄某丁、黄某戊、关某某、梁某某等村民围攻、谩骂、推拉。被告人黄某甲当场持一张沙滩椅挡坐在路中间,执勤民警郭某某及协警吴某甲上前欲劝离黄某甲时,黄某甲不听民警的劝说,并用脚分别踢伤民警郭某某及协警吴某甲的阴部。执勤民警见状欲将黄某甲强行带离,黄某丁、黄某戊、关某某、梁某某与**村部分村民欲抢回黄某甲,又与执勤民警发生对抗,用现场的砖头、泥沙、矿泉水瓶等物品袭击执勤民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同案人黄某丁、黄某戊、关某某、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姚某某、郭某某、吴某甲等人的陈述;5、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防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检察员:李秋强

(院印)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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