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公刑诉〔2019〕864号
被告人黄某甲,又名黄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片**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7年1月13日被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0月29日被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滨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其位于本区**镇**村的家中贩卖人民币50元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邵某某。同日13时许,黄某甲在本区**镇**村边贩卖人民币50元毒品海洛因给邵某某。同日15时许,黄某甲在本区**镇**村的小桥边贩卖人民币50元毒品海洛因给邵某某。2019年7月23日8时许,黄某甲在其位于本区**镇**国道加油站的厕所里贩卖人民币50元毒品海洛因给邵某某。2019年7月23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本区**镇**村抓获黄某甲,从其身上搜出一个装有2小包透明胶袋包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和一小节吸管包装的疑似毒品海洛因的白色小瓶子及现金人民币755元。随后,公安民警在黄某甲家中其房间床上查缴蓝色诺基亚手机一部。经称量,黄某甲被查缴的疑似毒品海洛因净重0.22克。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被查缴的疑似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和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泽昌
(院印)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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