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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甲非法持有枪支、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镇**村**组**号。因犯强奸罪犯强奸罪、寻衅滋事罪,2010年1月26日被新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5日被新邵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8日上午,黄某乙方(涉案人员均已判决)与黄某丙方(涉案人员均已判决)在新邵县八中门口发生斗殴,黄某乙方谢某甲被殴打。

当晚22时许,觉得失了面子的黄某乙纠集张某某、谢某甲、曾某甲、韩某甲、韩某丙等人在**县城中寻找黄某丙等人准备报复,在**镇胖子婆夜宵店碰到黄某丙和朋友曾某乙、朱某某、罗某某等人正在吃夜宵后,黄某乙安排张某某等人从**宾馆其租房内拿来十余把管铩到夜宵店找到黄某丙等人。双方发生争吵,而黄某乙觉得己方打不过黄某丙等人,遂电话联系曾某甲来帮忙。正在思源中学附近的曾某甲接到电话之后,纠集了谭某某、毛某某、韩某乙、谢某乙等人,身着防刺服驾车赶到现场,毛某某、韩某乙、谢某乙等人下车后围上黄某丙辱骂、殴打。而黄某丙和曾某乙等人慑于曾某甲等人在社会上的“名声”不敢反抗。随后曾某甲、黄某乙等人去思源学校工地找被告人黄某甲玩。此时黄某甲、黄某乙、曾某甲等人听说黄某丙在胖子婆夜宵店纠集人员准备报复,众人又驾车返回胖子婆夜宵店准备斗殴,其中黄某甲驾车搭载了黄某乙等人。黄某丙、曾某乙等人在胖子婆夜宵店前见曾某甲、黄某甲等人赶到现场且人员较多,遂四散逃跑,双方未发生接触。而黄某乙趁机将黄某丙一方准备的管铩等凶器搬至黄某甲的车辆上带走。

2019年3月20日,黄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罗某某的证言;

3.共同作案人曾某甲、黄某乙、谢某乙、毛某某、黄某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改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新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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