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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黄某甲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5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上饶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上饶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9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指定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景区****栈道休息亭休息时,其孙女黄某乙吃饼干时吸引了景区的数只野生动物黄腹角雉来啄食黄某甲便拿随身携带的登山拐杖驱赶黄腹角雉,把其中一只黄腹角雉打伤致死黄腹角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系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

2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归案证明、**风景名胜区委员会农村工作部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5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

7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8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被告人黄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辉

(院印)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本人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玉山县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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