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56********,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上饶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被上饶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19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2日指定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景区****栈道休息亭休息时,其孙女黄某乙吃饼干时吸引了景区的数只野生动物黄腹角雉来啄食,黄某甲便拿随身携带的登山拐杖驱赶黄腹角雉,把其中一只黄腹角雉打伤致死。该黄腹角雉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为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物。被告人系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
2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归案证明、**风景名胜区委员会农村工作部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3鉴定意见;
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
5辨认笔录;
6电子证据;
7证人黄某乙、黄某丙、钟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
8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被告人黄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肖文辉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其本人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玉山县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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