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85********,汉族,大学本科,泉州**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永和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次(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17日,自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4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3日,自2020年5月3日至2020年5月17日)。上述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9月22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泉州市丰泽区星光耀广场14号楼725室经营泉州**贸易有限公司,黄某甲先后雇佣施某某作为管理员、徐某甲、赵某某、徐某乙、陈某某、黄某乙、张某某、曾某某、苏某某、康某某等人为公司员工,到代为经营的淘宝网店虚假购买产品,制造虚假销量数、好评数,刷单金额达7604039.3元人民币,黄某某非法得利6561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等;
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表、员工刷单金额明细、刷单金额统计情况等;
3.证人证言:证人施某某、徐某甲、赵某某、徐某乙、陈某某、黄某乙、张某某、曾某某、苏某某、康某某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辨认等笔录: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炳森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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