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公诉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出生地江西省定南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91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历市镇*********。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5月16日被定南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一百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9月9日经定南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定南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自2019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定南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为了防止自己种植的水稻被鸟类啃食,2019年8月上旬至2019年9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通告》规定,且未经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审批并核发《狩猎证》的情况下,在其位于历市镇*********处的农田各处放置自制的绳套和猎夹用于猎捕鸟类,共捕获野生鸟类11只。2019年8月27日左右,黄某某将其中捕获的3只鸟予以出售,共获利60元。2019年9月8日,定南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定南县历市镇新农贸市场将黄某某抓获归案,扣押了黄某某于2019年9月7日捕获的,正准备出售的大白鹭、白面水鸡、栗啄木鸟各1只。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案发后,定南县森林公安局没收了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未经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审批并核发《狩猎证》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华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叁册。
3、随案文件、物品已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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