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黄淼,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镇**村**号,现住九江市濂溪区**镇**公寓**栋**单元**室。因吸毒,于2018年1月被濂溪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被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淼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黄淼先后三次在九江市濂溪区前进村农民公寓10栋3单元附近,盗走被害人胡某甲放在三轮车上的草鱼、鲫鱼、鳊鱼共计21条(经鉴定价值共计1211元),后将被盗鱼类销赃,卖得600至7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2月15日1时许,盗走草鱼3条约35斤,价值262.5元。
2.2019年12月22日1时许,盗走草鱼8条约120斤,价值900元;盗走鲫鱼8条约5斤,价值27.5元;盗走鳊鱼2条约3斤,价值21元。
3.2019年12月28日2时许,被告人黄淼在盗窃鱼的过程中被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现场抓获,后被传唤至濂溪区公安分局五里派出所。
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黄淼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2.被害人胡某甲、胡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黄淼的供述与辩解;4.濂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5.监控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淼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淼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平、李创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黄淼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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