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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黎某某、戴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19〕1826号 

  被告人戴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住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街道**宿舍**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4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戴某某、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戴某某、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黎某某下载“**棋牌(**棋牌)”赌博APP后,在该APP上担任推广代理员,通过发送二维码让他人扫码下载该APP的方式发展下线,并从下线的赌博流水中赚取代理费,后被告人黎某某发展被告人戴某某为下级代理,约定给予对方相应比例的分成。后被告人戴某某亦将自己的二维码发送给他人,让他人扫码下载该APP,并以相同方式赚取代理费。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戴某某在该APP上担任微信号为“ap****”的上家(另案处理)的下级代理,以账号“fc****”发展下线并赚取代理费。截至2019年3月,被告人黎某某非法获取代理费人民币21700.63元,被告人戴某某非法获取代理费人民币35400元。

2019年3月7日,被告人戴某某、黎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证人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戴某某、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棋牌”后台数据,统计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某、黎某某充当网络赌博APP的代理,发展下线并从下线的赌博流水中赚取代理费,两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戴某某系情节严重。被告人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并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瑞坤

(院印)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戴某某、黎某某现被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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