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13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门县**街道**居委会**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黎某某在龙门县**街道**旧供电所后面其朋友“**”家中吃饭、喝酒。20时51分许,黎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龙门县**镇往龙门县**街道**路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街道**桥时,被龙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黎某某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静华
检察官助理 :李亮均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龙门县**街道**居委会**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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