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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19〕478号 

被告人黎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1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住九江县****村。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3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2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滑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公安部指令:嫌疑人使用QQ7727****进行虚假购物消费诈骗。经查,QQ7727****号上网方式为汤阴移动宽带。根据侦查线索,汤阴县公安局民警于当日在滑县**酒店中将被告人黎某某抓获,同日移交滑县公安局。

经查,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黎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人气QQ号和微信号,并在QQ空间发布虚假低价销售手机的说说,谎称做活动回馈粉丝手机300元一部等,诱骗想买的人前来咨询。被害人相信付款后,被告人以还需要继续交纳500元等的发货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继续付款。被害人相信付款后,被告人又以还需要继续交纳800元等的海关扣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继续付款。上述款项都交纳后,被告人再让被害人交纳1500元等的退款押金,并谎称上述发货保证金、海关扣押金等都会退。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被告人黎某某还将P过的假发货单等发给被害人,以稳住被害人,达到其继续骗钱的目的。如果被害人发现被骗后找其要钱,其就将被害人拉黑。通过这种方式,被告人黎某某共实施诈骗7起,诈骗金额为 16368元,骗取的赃款用于其日常的吃喝挥霍。

1. 2017年7月24日,骗取山西省平陆县的张某某400元。

2. 2017年7月份,骗取甘肃省正宁县的李某某7468元。

3. 2017年8月份,骗取山西省芮城县的刘某某1800元。

4. 2017年11月份,骗取福建省柘荣县的林某某1100元。

5. 2018年,骗取云南省通海县的钱某某2000元。

6. 2019年9月13日,骗取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的杨某某1600元。

8. 2019年9月13日,骗取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的夏某某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赃款163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2部;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被告人黎某某的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非党员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清单,微信主体查询单、交易明细、被害人汇总表等;3.被害人钱某某、张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夏某某、刘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黎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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