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至12月份期间,被告人黎某某由于知道当前国家对农机机具购买及报废有补贴政策,发现有套取补贴资产的空间,便想利用该政策套取补贴资金。黎某某通过从外地收购废旧农用机,将废旧农机上户至其事先准备好的其他农户名下并给500元好处费,将上好户的废旧农机申请报废并办理报废手续,之后再以购买新机型的方式从中套取国家农机报废补贴资金,从中牟利。黎某某通过上述方武套取国家农机报废补贴资金4次,套取资金共计64000元,扣除收购废旧农机款及相关手续费用等费用,实际获利共计160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2月份,黎某某利用高安市荷岭镇三桥村委胡家自然村村民盛某某身份报废一台旧农用收割机,骗取国家农机报废补贴16000元,从中获利4000余元。
2.2017年7月份,被告人黎某某利用高安市荷岭镇仁塘村委杨家自然村村民张某某身份报废一台旧农用收割机,骗取国家农机报废补贴16000元,从中获利4000余元。
3.2017年5月份,被告人黎某某利用高安市荷岭镇茜塘村委敖罗自然村村民罗某某身份报废一台旧农用收割机,骗取国家农机报废补贴16000元,从中获利4000余元。
4.2017年7月份,被告人黎某某利用高安市荷岭镇三桥村委庙下孙家自然村村民孙某某身份报废一台旧农用收割机,骗取国家农机报废补贴16000元,从中获利4000余元。
被告人黎某某于2019年03月30日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积极退回赃款6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国家农机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且积极主动退赃、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旋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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