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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黎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黎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52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镇**村**村**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20年1月15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黎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上午,海丰县城东镇**村委会**村多名村民因认为土地权属存在问题而到**村**厂闹事,后海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派警前往维持秩序,经民警劝说,**村村民陆续离开现场。同日14时许,被告人黎某甲与黎某乙、黎某丙(均已判决)等人用扩音器喊话的方式组织、纠集**村100多名村民再次到**厂闹事,城东派出所所长廖某某标带领民警周某某、陈某甲及辅警王某某、林某某等人到**厂现场处警。期间,黎某丙在现场大声起哄,煽动村民阻碍民警执法。**村村民黎某丁(已判决)等人扯断民警拉起的警戒线,推倒民警设置的铁栏,致使多名村民进入警戒范围内,后黎某丁又主动躺倒在地面,假装被民警殴打致伤,周围村民大声叫喊“警察打人”,致使现场秩序更加混乱,黎某戊(已判决)等村民持雨伞、石块等袭击在现场执法的民警,致陈某乙、林某某、戴某某、陈某丙、江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等多名辅警受伤。经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乙、林某某、戴某某、陈某丙、江某某、吴某某、王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已构成轻微伤。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黎某甲在海丰县公平镇百斯盾服饰有限公司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黎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致胜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黎某甲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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