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黑某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彝族,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雷波县,住雷波县**乡**村**组**号,村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日到雷波县公安局投案自首,羁押于雷波县看守所,2019年9月9日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黑某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黑某某某与马某某、吉某某甲、吉某某乙(均已判决)预谋盗窃。2017年1月下旬,被告人黑某某某与马某某、吉某某甲、吉某某乙到韩城市后,被告人黑某某某伙同马某某,吉某某甲伙同吉某某乙,采取攀爬管道、翻窗入室手段入户实施盗窃。
1、2017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黑某某某伙同马某某在韩城市**区**小区,攀爬、翻窗进入该小区**座**楼**户刘某某家、**户孙某某家实施盗窃,盗得刘某某家苹果6S手机一部价值3700元,黑色小米手机和华为手机各一部,盗得孙某某家现金9000元。共盗得现金及物品价值12700元。
2、2017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黑某某某伙同马某某在韩城市**区**小区,攀爬、翻窗进入该小区**座**楼**户伊某某家,**座**楼**户薛某某家,盗得伊某某家现金750元,黑色钱包1个价值100元,黑色呢子衣服一件价值350元,共盗得现金及物品价值1200元。在薛某某家未盗得财物。
3、2017年2月2日凌晨,被告人黑某某某伙同马某某在韩城市**区**小区,攀爬、翻窗进入该小区**座**楼**户吕某某家、**楼**户杨某某家实施盗窃,盗得吕某某家现金70元,飞天兰州香烟2盒价值140元,共盗得现金及物品价值210元。在杨某某家未盗得财物。
4、2017年1月27日凌晨,被告人黑某某某伙同马某某在韩城市**区**家属楼,攀爬、翻窗进入**单元**楼**户马某某家、**单元**楼**户王某某家,盗得马某某家华为荣耀V8手机一部价值1800元,盗得王某某家现金11000余元及圣保罗钱包1个(已追退)价值300元,共盗得现金及物品价值13100元。
综上,被告人黑某某某合伙入户盗窃8起,盗窃现金及物品价值27210元。
被告人黑某某某于2019年9月2日到雷波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交代了伙同马某某等人在韩城盗窃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黑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娟阁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黑某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7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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