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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滑县,住滑县**镇**村**号,务工。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齐某某系滑县**镇**村村民,2019年7月至10月间某日,齐某某趁同村五户村民家中无人之机,通过翻墙或攀爬房顶等方式先后进入该五户被害人家中实施盗窃。

2019年7月下旬某日,被告人齐某某翻墙进入被害人姜某某家中,并通过破窗的方式进入姜某某屋内,将3000元左右现金、1条黄金项链和1部**牌手机盗走,后黄金项链被齐某某遗失;

在被害人姜某某家中盗窃两天后,被告人齐某某通过被害人张某家未锁的大门进入张某家中,因未翻找到贵重物品遂空手离开;

2019年10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齐某某自被害人姚某某家大门下门槛处进入到姚某某家中,未找到贵重物品,遂翻墙进入姚某某东户邻居张某某家中,将2部手机、2块奖牌及150余元现金盗走;

2019年10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齐某某从自家房顶攀爬进入邻居袁某某家中,将被害人袁某某放在屋内的1部手机、1条银项链、1块手表及3支银手镯盗走。

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的3支银手镯和1条银项链总价值为人民币770元,因涉案4部手机属落后淘汰机型,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场及被盗财物照片共8幅;2.被告人齐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非党员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盗手镯价签,被盗现场方位示意图;3.证人齐某甲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袁某某、姜某某、张某、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滑)公(物)鉴(痕)字【2019】1号鉴定书,滑价认字【2019】2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被盗现场视频监控光盘一张,监控视频截图四张;8.扣押笔录;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延红娟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齐某某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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