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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龙某、尹某某和罗某某贪污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龙某,曾用名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6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镇**村**组**号。2015年4月至2018年12月任葛田乡人民政府**办主任、驻**工作组组长。因涉嫌贪污罪,井冈山市监察委员会2019年11月22日决定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17日决定,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21日决定,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乡**村**组**号。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任葛田乡**村委会主任,2018年3月至今任葛田乡**党支部书记。因涉嫌贪污罪,井冈山市监察委员会2019年11月6日决定立案调查并于同日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贪污罪,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17日决定,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罪,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1月21日决定,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78********,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市,住井冈山市**街**花园**栋**单元**室。2016年5月至2018年9月任葛田乡党委副书记,2018年9月至今任葛田乡党委副书记、政协**联络组组长。因涉嫌贪污罪,井冈山市监察委员会2019年12月19日决定立案调查,2020年1月18日被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冈山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尹某某、罗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龙某、尹某某、罗某甲共同虚报套取扶贫项目工程款226800元,并私分了20.77万元。

2016年下半年脱贫攻坚期间,葛田乡政府按照上级要求对全乡土坯房进行粉刷和对贫困户的基础设施进行改造完善,葛田乡古田村石洲上村民小组长罗某乙由时任古田村委会主任的被告人尹某某介绍并经乡驻村工作组组长被告人龙某、乡党委副书记、古田村挂点领导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承包了古田村部分土坯房外墙粉刷和贫困户的基础设施改造工程(入户道路面硬化、厕所改造)。工程实施期间,被告人龙某、尹某某与罗某乙商定的工程结算单价为:正房粉刷28元/平方米、旁房粉刷22元/平方米、入户道路面硬化420元/立方米、厕所改造1100元/个。2016年12月工程完工后,被告人尹某某、龙某、罗某甲等人对罗某乙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了现场测量验收,验收的数据由被告人龙某负责整理。

2017年1月,罗某乙向葛田乡政府预借工程款时,告知被告人罗某甲工程总量30多万元,被告人罗某甲列出项目名称和金额让罗某乙开具发票,共预借25万元工程款(含项目实施中预借的5万元工程款),此外,罗某乙向村民收取了由其实施的8户村民的危房改造资金4万元。2017年9月,罗某乙还收到了市扶贫办拨付的古田村2015年精准扶贫到户基础设施帮扶资金3.95万元(其中5000元抵罗某乙为文某某代建房屋款).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龙某、尹某某和罗某乙在龙某家对罗某乙实际实施和验收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后确定罗某乙的工程款为32.45万元,并已经全部结清。

2017年10月,葛田乡政府要求对各村实施的项目进行结算,被告人龙某填写制作罗某乙在古田村实施项目的《安居工程维修工程量验收表》和《古田村贫困户基础设施项目验收表》时,通过虚增工程量和利用项目单价差的方式增加工程总价(此前被告人龙某告知过被告人尹某某,准备通过这两种方式套取资金)。被告人龙某虚增工程量后制作的《安居工程维修工程量验收表》和《古田村贫困户基础设施项目验收表》中各项目的工程量为:正房粉刷4306.9平方米、旁房粉刷4998.6平方米、入户路422.9立方米、改厕39个,按照乡政府确定的工程指导单价(正房旁房粉刷单价30元/平方米、入户路450元/立方米、改厕2100元/个)计算工程款为:正房粉刷12.9207万元、旁房粉刷14.9952万元、入户路硬化19.0302万元、改厕8.19万元,工程造价总额为55.1361万元(实际拨付金额为55.13万元)。后被告人龙某将上述验收表交给被告人罗某甲,并告知被告人罗某甲验收表中虚増了工程量,被告人罗某甲对此子以默认,并根据被告人龙某提供的验收表制作了验收报告。

2018年1月至2月期间,葛田乡政府支付各项目工程尾款时,扣除罗某乙已结的32.45万元的工程款后,分三次拨付22.68万元工程款到罗某乙农商银行账户上(账号18206000********)。

工程款到帐后,罗某乙按被告人龙某的要求分三次将其中的20.77万元交给被告人龙某和尹某某。被告人龙某、尹某某、罗某甲三人将此款私分,其中被告人尹某某分得69700元、被告人龙某和罗某甲各分得69000元。

二、被告人龙某个人虚报套取征地补偿款4359元、与被告人尹某某共同虚报套取征地补偿款24295.4元。

2017年葛田乡政府对江南到荷花、古城道路白改黑工程征地,被告人龙某、尹某某和茶梓冲组组长曾某甲等人参与了现场测量及确定权属等工作并由被告人龙某统计征地数据,被告人龙某制作征地补偿明细表,经相关人员签字后按明细表将征地补偿款拨付到村民一卡通中。在测量过程中,有一块龙市镇石陂村竹下组的被征山场,被告人龙某将此块被征山场登记在龙市村彭某某名下,并将账号写成曾某甲的一卡通账号,2019年1月征地补偿款4359元打入曾某甲一卡通上后,被告人龙某告诉了曾某甲曾某甲将征地补偿款取出后给了龙某4000元。

在测量曾某甲父亲的0.1亩土地时,曾某甲向被告人龙某提出虚报一些数量,被告人龙某同意了,被告人尹某某对此也知情。之后被告人龙某将此块土地登记在曾某甲母亲谢仙梅名下并虚增了0.4亩的面积,虚报征地补偿款12940.4元。另外被告人龙某和曾某甲商量将一块被征的集体土地登记在曾某甲弟弟曾某乙的名下,在未测量的情况下虚报为0.351亩的水田,虚报征地补偿款11355元。2018年3月以上两笔征地补偿款分别打入曾某甲和曾某乙的一卡通上,曾某甲将两笔征地补偿款取出后,给了被告人龙某10000元。被告人龙某分了6000元给被告人尹某某,自己侵吞了4000元。

三、被告人尹某某侵吞集体茶叶产业补助资金37017元

葛田乡古田村于2015年8月依法注册登记井冈山市力辉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力辉合作社)作为本地助推脱贫攻坚的产业合作社。2016年4月,葛田乡政府暂付力辉合作社12万元用于古田村在**组九背山场种植茶叶,该项目由被告人尹某某具体负责。后因为茶叶存活率不高,就将该山场出租给井冈山贵本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展黄桃产业,古田村未再发展九背山场的茶叶产业。直至工作结束,被告人尹某某为古田村在九背山场种植茶叶共支付费用163083元。

2016年9月,被告人尹某某个人以剑辉家庭农场的名义申报农业产业化项目资金补助,申报表的实施地点为葛田乡古田村**组九背山场,申报内容为茶叶种植,申报账号为其个人农商银行账号:62268220182********,自己写上情况属实后加盖村委会公章,将其负责的力辉合作社的茶叶产业补助申报为自己个人茶叶产业补助。被告人尹某某申报的茶叶产业补助资金后经原井冈山市农工部等单位验收审核为80100元,井冈山市财政局于2016年11月拨付到被告人尹某某个人农商银行账号上。

被告人尹某某在**村茶叶基地期间,收到乡政府投入资金120000元和茶叶产业补助资金80100元共计200100元,扣除其负责茶叶种植支付的163083元,被告人尹某某个人侵吞370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

2.证人证言;

被告人龙某、尹某某、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龙某、尹某某、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套取征地补偿款4359元予以侵吞,伙同他人共同虚报套取征地补偿款24295.4元、扶贫资金226800元予以侵吞,共计贪污255454.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尹某某身为村委会主任,利用其负责扶贫、征地等职务便利,个人侵吞扶贫产业补助资金37017元,伙同他人共同虚报套取征地补偿款24295.4元、扶贫资金226800元予以侵吞,共计贪污288112.4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罗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同虚报套取扶贫资金226800元予以侵吞,贪污22680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龙某、尹某某、罗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罗某甲在调查机关立案调查前主动投案,应当认定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某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尹某某、罗某甲退回全部赃款,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洪彬

2020年2月25日

附:1.被告人龙某、尹某某现羁押在井冈山市看守所,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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