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尚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龙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831965********,汉族,专科文化,案发前系黑龙江省**市税务局科员,住黑龙江省尚志市**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被尚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7日被尚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尚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非法处置冻结的财产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5日,因孙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志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黑0183执911号之一执行裁定,依法冻结了韩某某妻子被告人龙某某中国邮政银行的工资账号(账号:6026220012********),龙某某明知司法机关冻结其账户的情况下,以工资折丢失为由,变更工资账户,并支取现金,致使法院裁定无法执行。案发后,被执行人韩某某及龙某某共计执行给孙某某人民币304,100元。
经侦查,被告人龙某某于2019年10月2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 证人孙某某、丑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隐藏已被司法机关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 莹
2020年3月7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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