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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龚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刑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89********,土家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街道**路**花园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龙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龙山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7日,李某某、凌某某、雷某某三人商量买冰毒吸食,李某某联系张某某(另案处理)让其购买冰毒,凌某某和李某某到张某某的纹身店一楼大门后面去取冰毒,之后去接雷某某,凌某某便联系龚某某,随后李某某、凌某某、雷某某三人开车到龙山县**街道**小区**栋**单元**室龚某某家中,龚某某将他们带至家中卧室,凌某某等人就把冰毒和吸食工具“壶壶”拿出来,并在卧室里面的小桌子上开始吸食冰毒,吸食完好,凌某某等三人就离开了。

2019年8月23日,凌某某和雷某某两人在酒吧喝酒,凌某某讲去吸食冰毒,雷某某同意了,凌某某就联系李某某帮忙购买冰毒,李某某又通过张某某购买了冰毒,李某某把放冰毒的位置发给凌某某,凌某某和雷某某开车到舞墨人纹身店人行道摩托车上取了冰毒,然后又联系了龚某某,随后凌某某和雷某某就到财富名都小区一栋一单元603室去找龚某某,当时龚某某和刘句在家中,待凌某某、雷某某到后,龚某某就将他们带到家中卧室,然后四人就在卧室里面的一张小桌子上面吸食冰毒,吸食完后,凌某某、雷某某等人就离开了。

2019年11月5日,龚某某在重庆市长途汽车站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到报警登记表、户籍资料、提取笔录及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凌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4.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在位于财富名都小区一栋一单元603室自己的家中为凌某某、雷某某、李某某、刘句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人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龚某某现羁押于龙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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