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龚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86********,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安岳县人,现住成都市双流区**街道***街**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1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龚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商场“******”专卖店内,盗走一件卡其色的毛绒外套,售卖价格1649元。
2019年11月23日20 时许,被告人龚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商场“*******”专卖店内,盗走一双女式皮鞋,售卖价格3440元。
2019年1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龚某在成都市双流区********商场“*******”专卖店内,盗走一件卡其色女式大衣,售卖价格2199元;后在“**”专卖店内盗走一双棕色高帮皮鞋,售卖价格500余元。
案发后,龚某家属赔偿上述店铺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念其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退还盗窃衣物并赔偿被害方取得了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边晟
(院印)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龚某现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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