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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龚某甲案件)(公开版)_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峡检刑诉〔2019〕117号 

  被告人龚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3********301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住峡江县******自然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峡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31日被峡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峡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日被峡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峡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龚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因申领沙票程序繁琐,为贪图利益,2019年6月底龚某甲便萌生伪造沙票的想法;随即找懂电脑的表兄弟胡某某帮忙伪造空白沙票,因其伪造的沙票字体与线条不符,便让胡某某帮忙在网上买了三种打印纸,自己拿去新余市新余学院南大门对面的“**图文广告”店伪造了20张空白沙票。后龚某甲在淘宝上找人花320元伪造了峡江县**管理有限公司、峡江县****村民委员会两个印章。后发现印章有问题,2019年7月初,花100元让对方重做**村委和沙厂的章。同时因得知伪造**镇政府印章违法,龚某甲就寄了1张盖有**镇政府、**村委和沙厂印章的真沙票和7张空白假沙票给对方,要对方在7张空白沙票上将**镇政府的印章盖好,并与重做的假章一并寄回。后龚某甲将9张伪造的沙票交予龚某乙装沙,龚某乙使用了其中的7张并将另外2张交予(龚某甲老婆的姑父)肖某某装沙。事情败露后,龚某甲在新余市将其伪造的印章以及剩余的沙票销毁。经鉴定,该9张沙票上有9枚伪造的峡江县**有限公司的印文、7枚伪造的峡江县**镇人民政府印文以及7枚伪造的峡江县**镇**村民委员会印文。

被告人龚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甲为牟取私利,分别伪造了峡江县**镇人民政府、峡江县**有限公司等国家机关、公司的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四英

(院印)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峡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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