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伏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住江苏省江都市**镇**村**;2011年11月因协助组织卖淫罪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1日被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殷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扬州市**,住江苏省江都市**镇**村**号;2007年10月因抢劫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22日被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伏某某、殷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伏某某、殷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伏某某经与殷某某密谋盗窃快递件后,殷某某来到中山坦洲。2019年9月1日,被告人伏某某、殷某某在中山坦洲由伏某某利用汤某某(另案处理)的手机在京东拍下单购买价值人民币12065元的苹果Xs Ma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3200元的芬迪女士包一只,收件地址均为珠海市香洲区南屏镇。9月2日上午,被告人伏某某、殷某某窜到香洲区南屏镇,由被告人殷某某进入南屏镇南屏天朗海峰车库将被害人梅某某停放的一辆给客户送快递的电动三轮车开到南屏镇茂丰路37号楼下,被告人殷某某盗窃了电动三轮车上被告人伏某某下单购买的苹果Xs Max手机和芬迪女士包后回到中山坦洲,并将盗窃得来的苹果Xs Max手机和芬迪女士包放在坦洲的一间美宜佳超市,由被告人伏某某通知李某升到美宜佳超市取出苹果Xs Max手机和芬迪女士包并转交给其女朋友黄某某(另案处理)去卖。9月2日中午, 黄某某出境到澳门将苹果Xs Max手机销赃得澳门币5600元;后被告人伏某某和黄某某又将芬迪女士包拿到广州销赃得人民币2800元。
2019年10月22日、11月1日被告人殷某某、伏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伏某某、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3.证人汤某某、黄某某、罗某某等人证言4.书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伏某某、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伏某某、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伏某某、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伏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妮兰
(院印)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伏某某、殷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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