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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代县人民检察院

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代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郝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代县,住代县**镇**街**。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代县检察院批准被代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郝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至今,被告人郝某某在代县峨口镇经营**宾馆期间,容留程某某、柯某某在宾馆内多次为他人提供性服务。2019年10月24日15时许,程某某在宾馆8号房间与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时被当场查获。被告人郝某某非法获利共人民币1000余元。

被告人郝某某于2019年10月24日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燕晓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郝某某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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