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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住宿州市埇桥区********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固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陈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陈某甲承建安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业生态园内的工程项目,合同款项1098.05万元。工程开工后,陈某甲雇佣孟某某、王某甲、殷某某等工人建设生态园内养生园小木屋、观景木亭等木工活。在木工活实施完毕且陈某甲已收到807万元工程款的情况下,陈某甲以安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业生态园负责人王某乙未能全额支付工程款为由,拖欠孟某某、王某甲、殷某某等二十三名工人工资达25.02万元。2014年1月28日,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陈某甲下达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固人社监改字【2014】8号),限陈某甲在2014年1月29日前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同年2月17日,固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约谈陈某甲,要求陈某甲3天内支付所欠的工资。后陈某甲潜逃,至今陈某甲尚未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考勤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326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固镇县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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