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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聊东昌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87********,汉族,中专文化,山东省博兴县**镇**村**街**巷**号人,住山东省博兴县**镇**小区**路**楼**楼西头,无前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3281982********,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博兴县**镇村**村人,住山东省博兴县**镇**小区**路**楼**楼西头,无前科。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7日,经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19日,以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代理人的意见,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以来,被告人魏某某、马某某根据李根(在逃)的要求,办理了7份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卖给他人,李根许诺给魏某某、马某某来往资金的20%作为报酬。

其中,“金乡县良仔酒水批发部”的工商银行对公账号16080045092********,被一名自称“天猫客服”的人通过打电话方式、用作转账账号诈骗被害人肖某某人民币1万元。魏某某、马某某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手续期间共收到李根提供的费用27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魏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法泽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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