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一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魏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3********483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沈河区**医院职工(已退休),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辽******号小型轿车途径一环快速路行驶至沈阳市大东区望花立交桥桥下由东向北匝道时,被公安交警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魏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电话查询记录、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涉案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被告人血液样本现场图片、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全成
检察官助理 李 娜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魏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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