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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公开版)_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浉检公诉刑诉〔2019〕23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淮滨县,住淮滨县卢集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5日经信阳市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陶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底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多次假冒警察身份、隐瞒已婚事实,以恋爱、交友为手段骗取对方信任后编造借口,先后骗取宋某某、刘某某、陈吗、陶某某等人财物73478.88元用于赌博等挥霍。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13日被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陶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人宋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至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运良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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