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五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419**********,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住址开封市祥符区**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31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4日被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16时22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照黄色“**”牌中型客车,沿开封县**镇**村“**幼儿园”门前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公路交叉口西20米处,被开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核查该车核载19人,实载44人,属于严重超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无前科证明、驾驶人及车辆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实本案相关情况;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对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3.视听资料:查获视频证实了超载驾驶的情况,讯问视频证实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讯问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到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士来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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