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牟俊枫,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3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市浔阳区十里**道**号**栋**室。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6月被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德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牟俊枫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12月30日移送浔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浔阳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于2020年1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牟俊枫在九江市濂溪区荷花垄宾馆旁售楼部附近向吸毒人员许某某贩卖1.2克K粉,通过微信收取1500元毒资。
2019年12月12日,德安县公安局民警在九江市浔阳区国棉四厂附近将被告人牟俊枫抓获,并在其随身携带的单肩包内查获毒品K粉(检出氯胺酮成分)共计99.84克,毒品“水”(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共计11.71克。
2020年2月17日,被告人牟俊枫在辩护人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微信交易记录截图、人口信息表;2.证人赵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牟俊枫的供述与辩解;4.九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搜查、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重、取样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牟俊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牟俊枫贩卖毒品氯胺酮约101.04克、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11.7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牟俊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系自首。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平、李创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牟俊枫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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