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2198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街**号**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1时5分,被告人陈某某酒后驾驶粤CU****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香洲区迎宾路由南北方向行驶至板樟山隧道北出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告人陈某某血液的乙醇含量为197.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朱某某证言;3.书证;4.监控视频;5.鉴定意见;6.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一雄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287****;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二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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